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邢行监字第41号平乡县源发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你与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行终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于2013年11月4日向南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故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1日,你社再次向南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同样为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你社在2013年11月4日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一致。故你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南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裁定依法予以驳回你社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