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杨金敏,男,纳西族,1984年10月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张鑫陈,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和万熙,男,1987年11月15日生,云南省丽江市人,住丽江市古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负责人李浩,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金敏诉被告和万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金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和万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金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敏撤回对被告和万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为61.5元,原告杨金敏负担。
审判员 李韵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