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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75号

杨大金与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大金,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宣汉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龙艳平。

原告杨大金与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杨大金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920元,合计4551.50元,由原告杨大金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