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宣汉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龙艳平。
原告杨大金与被告四川利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杨大金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920元,合计4551.50元,由原告杨大金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