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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2号

铁顺龙诉王海华、王海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铁顺龙,王海华,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铁顺龙,男,蒙古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华,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铁顺龙与王海华、王海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海华、王海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此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谦

审判员 赵 海 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海 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