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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涡执字第348-1号

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涡执字第34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爱芳,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前贾行政村西马自然村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涡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杨中健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4月28日地点:涡阳法院执行庭参加人:杨中建范勇张立记录:尹辉内容: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建议

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涡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范勇:同意上述意见。张立: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决定意见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涡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