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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二初字第06号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二初字第06号原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孝城,系西藏芒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杨振凯,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喜婷系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雷,系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人员。本院审理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不能如期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需要时间,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6元免交。

审判长 格来次昂

审判员 索  雅

审判员 崔 国 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文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