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阮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荣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