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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345号

阮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阮某,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阮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荣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