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5层整层。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顺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2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2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活 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琪琪(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