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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0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倪顺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倪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5层整层。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顺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2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2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活  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琪琪(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