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主要
负责人:白熠,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东。
被告:刘玉海。系被告刘国东之父。
被告:刘凤英。系被告刘国东之母。本院受理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东、刘玉海、刘凤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