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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217号

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国东、刘玉海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刘国东,刘玉海,刘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主要

负责人:白熠,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东。

被告:刘玉海。系被告刘国东之父。

被告:刘凤英。系被告刘国东之母。本院受理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东、刘玉海、刘凤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阜平县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