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君,女。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蔡家庄农菜发展有限公司。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申请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蔡家庄农菜发展有限公司帐号的人民币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祺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