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岳某,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立杰
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
人民陪审员 王友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