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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928号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岳某,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立杰

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

人民陪审员  王友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