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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21号

苏小强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苏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21号罪犯苏小强,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锦江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小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同案犯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成少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绍杰撤回上诉。刑期自2006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苏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小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0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