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