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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37号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