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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罗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罗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江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1-38号。

法定代表人:陶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罗骎,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罗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罗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小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