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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99号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99号

原告:黄某,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彭黎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