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399号
原告:黄某,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彭黎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