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国。
被执行人:徐廷波。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徐廷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国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廷波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且急需钱救治自己的伤病。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司法救助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徐廷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助理
审判员 李 斌助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