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新,该公司职员。被告于勇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勇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通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