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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80号

长治市某甲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治市某甲化工工业有限公司,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某甲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职务: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民执字第3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其未履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加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为被执行人。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993757.72元(含迟延履行金63675.48元,案件受理费9970元,执行费31288.24元)。

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993757.72元三、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993757.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贵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