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某甲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职务: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民执字第3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其未履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加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为被执行人。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长治某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993757.72元(含迟延履行金63675.48元,案件受理费9970元,执行费31288.24元)。
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993757.72元三、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某福利化工厂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993757.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贵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