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马艳丽,住昌黎县。被告王秋丽,住昌黎县。被告赵新华,住昌黎县。被告丛立武,住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丽诉被告王秋丽、赵新华、丛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丽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王秋丽、赵新华、丛立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丽撤回对被告王秋丽、赵新华、丛立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友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晓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