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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26号

马艳丽与王秋丽、赵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艳丽,王秋丽,赵新华,丛立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马艳丽,住昌黎县。被告王秋丽,住昌黎县。被告赵新华,住昌黎县。被告丛立武,住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丽诉被告王秋丽、赵新华、丛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丽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王秋丽、赵新华、丛立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丽撤回对被告王秋丽、赵新华、丛立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友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晓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