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苏景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天仑、郑昌旺,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传林。被告王传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大连天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传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80元,退回原告2580元。
代理
审判员 康 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