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商初字第00249号原告连云港福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中路28号海州行政中心1楼。法定代表人乔敬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卓,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经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宋玉林。被告姜成静。
原告连云港福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鼎公司)与被告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鼎公司诉称:2013年3月12日,磊鑫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锦云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锦云支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锦云支行向磊鑫公司授信贷款4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2013年3月12日,福鼎公司与江苏银行锦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13年3月11日,福鼎公司与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签订《反担保合同》,磊鑫公司、宋玉林向福鼎公司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约定及承诺: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为保证《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切实履行,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磊鑫公司向福鼎公司交付保证金45万元。同时以其所有的设备进行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宋玉林、姜成静以夫妻全部财产为此笔贷款向福鼎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3月15日,宋玉林与福鼎公司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磊鑫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对福鼎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质押反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该授信贷款到期后,磊鑫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经江苏银行锦云支行要求,福鼎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向江苏银行锦云支行支付了本息共计4950608.74元,扣除磊鑫公司保证金45万元,福鼎公司实际代磊鑫公司偿付本息共计4500608.74元。依据法律规定,福鼎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磊鑫公司立即支付福鼎公司代偿款4500608.7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清之日)、违约金90万元、律师费104000元;2、宋玉林、姜成静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承担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期间,福鼎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磊鑫公司立即支付福鼎公司代偿款4500608.7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清之日)、违约金90万元、律师费104000元;2、宋玉林、姜成静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确认磊鑫公司对福鼎公司在《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4、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福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江苏银行锦云支行向磊鑫公司授信贷款4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福鼎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反担保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个人担保承诺书》、《质押反担保合同》、《公司股权出质准许设立登记通知书》,证明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为保证《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切实履行,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磊鑫公司向福鼎公司交付保证金45万元,同时以其所有的设备进行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宋玉林、姜成静以夫妻全部财产为此笔贷款向福鼎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宋玉林以其所有的磊鑫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对福鼎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质押反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3、《贷款结清通知书》、5张转账凭证,证明福鼎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有权向磊鑫公司追偿,有权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福鼎公司为行使追偿事宜,支付律师费104000元,应由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连带承担。被告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于福鼎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磊鑫公司(受信人)与江苏银行锦云支行(授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SX12251300030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5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含罚息和有关费用)由福鼎公司、宋玉林、姜成静与授信人另行签订编号为BZ122513000063、64、6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或《最高额抵(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全部债务提供全额的担保。2013年3月12日,福鼎公司(保证人)与江苏银行锦云支行(债权人)签订合同编号为BZ12251300006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保证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磊鑫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SX12251300030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自本合同所指《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450万元。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间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2013年3月11日,福鼎公司(担保人、甲方)与磊鑫公司(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乙方、丙方)、宋玉林、姜成静(反担保人、丁方)签订《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为保证乙方与江苏银行锦云支行签订的编号为SX12251300030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为乙方的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保证主合同的如期履行,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应向甲方支付担保总额10%的保证金,共计45万元,此保证金无利息。若乙方不按期履行主合同的义务,甲方不退回保证金,并有权随时向乙方追偿其他损失。丙方同意用磊鑫公司的设备作为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作反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乙方主债务及甲方为此承担的相关费用,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丙方同意将磊鑫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向甲方作反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乙方主债务及甲方为此承担的相关费用,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支付担保总额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抵押物为喷雾干燥机LPG-200、震荡筛800、石磨改性聚丙烯换热器30平方、聚丙烯真空计量罐1000L、双级反渗透10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SZG-750。2013年3月18日,上述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苏G8-0-2013-0006,该登记书载明被担保债权数额为45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的费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磊鑫公司向福鼎公司交付了保证金45万元。2013年3月15日,福鼎公司(甲方、质权人)与宋玉林(乙方、出质人)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磊鑫公司向江苏银行锦云支行(贷款人)办理业务,借款人与甲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甲方为其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磊鑫公司的股权对甲方的担保行为提供保证反担保。乙方以磊鑫公司1000万元股权作为质押。乙方质押反担保的保证范围: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和损失等;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代偿款项利息、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乙方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代偿之日后两年为止。2013年3月15日,上述股权办理质押登记,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登记号为320700000221,出质人为宋玉林,质权人为福鼎公司,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磊鑫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1000万元。宋玉林、姜成静还向福鼎公司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为办理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肆佰伍拾万元,事宜(SX122513000301),我同意以夫妻全部财产向贵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该笔贷款到期后,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我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2013年3月20日,江苏银行锦云支行向磊鑫公司放款45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利率为年利率8.4%。借款到期后,磊鑫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福鼎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8日、2014年8月29日为磊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59229.1元、4889672.44元、1707.2元,上述款项合计4950608.74元。2014年8月29日,江苏银行锦云支行出具《贷款结清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磊鑫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在本行贷款450万元(贷款到期日:2014年3月11日),并由福鼎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对于该笔贷款福鼎公司与本行签订了BZ1225130000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担保金额450万元。由于磊鑫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本行到期贷款本息,福鼎公司对其代为偿还该笔贷款本息(本息合计4950608.74元)。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福鼎公司(甲方)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与磊鑫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乙方代理法律诉讼/仲裁事务。按照律师收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计算律师费为104000元。同日,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向福鼎公司开具104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磊鑫公司与江苏银行锦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福鼎公司与江苏银行锦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福鼎公司与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福鼎公司与宋玉林签订的《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及宋玉林、姜成静出具的《个人担保承诺书》,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如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苏银行锦云支行借款给磊鑫公司后,磊鑫公司未按约还款,福鼎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偿还磊鑫公司借款本息4950608.74元后,有权向债务人磊鑫公司追偿,故福鼎公司就其代偿款部分扣除磊鑫公司交纳的45万元保证金后,要求磊鑫公司偿还其代偿款4500608.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福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4000元。
本院认为,律师费用的支出并非福鼎公司向磊鑫公司主张代偿款的必然支出,在双方未对律师费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用不属于福鼎公司的其他损失,故本院对福鼎公司要求磊鑫公司支付104000元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福鼎公司主张代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
本院认为,磊鑫公司至今未偿还福鼎公司代垫款构成违约,依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磊鑫公司应赔偿福鼎公司违约金90万元。因福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数额,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磊鑫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且抵押财产已设立抵押权,故磊鑫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福鼎公司有权就磊鑫公司抵押的财产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宋玉林、姜成静承诺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宋玉林、姜成静对磊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涉案抵押担保系债务人磊鑫公司提供,且当事人未约定就涉案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实现债权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福鼎公司应当先就抵押担保实现债权。宋玉林、姜成静对福鼎公司就磊鑫公司抵押担保实现债权后磊鑫公司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福鼎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福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00608.74元及违约金90万元;
二、被告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连云港福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苏G8-0-2013-0006《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宋玉林、姜成静对连云港福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抵押担保实现债权后未偿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宋玉林、姜成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磊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福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3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1032元,由被告磊鑫公司、宋玉林、姜成静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分行,账号:10×××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曹 洋
代理
审判员 刘永红
代理
审判员 曹金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亚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