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莫某某,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湘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书记员陈欣担任记录。原告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湘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欣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