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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70号

王健宇与林明、梁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健宇;林明;梁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王健宇,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 被告林明,男,成年,汉族,住玉林市。 被告梁廿,男,成年,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宇与被告林明、梁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健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宇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健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是25元,由原告王健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