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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16号

钟尚余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钟尚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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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16号罪犯钟尚余,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钟尚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宜宾��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2000)宜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川刑一复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12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3年1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执字第90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2007年11月30日,本院以(2007)自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3月19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钟尚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建议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尚余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尚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罪犯钟尚余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尚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庆春

审 判 员  李昌华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