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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427号

张长武等与陈延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长武,王兴国,陈延鑫,陈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张长武。

原告:王兴国。

被告:陈延鑫。

被告:陈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武、王兴国与被告陈延鑫、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武、王兴国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武、王兴国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武、王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计款4690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8010元,由原告张长武、王兴国负担。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