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洪家海,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赵龙,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唐宝祥,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595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2,789.60元及执行费1,741.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龙、唐宝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531.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