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70号
原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908975-7。
法定代表人:韩文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泥,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兴福,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需要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4090元,由原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