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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04号

许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4号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董素洁,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莲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盈盈,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江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