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56号罪犯周彬,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06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06)川凉中刑初字第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彬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东南凌帅轿车一辆和个人其他所有财产。
被告周彬不服,提出上诉,于2006年12月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4月20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周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彬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彬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23.6分。期间,记功1次。2015年2月26日经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彬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
二○二七年二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