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148号移送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亚石,男性,住盈江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与被执行人杨亚石罚金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亚石已经履行完毕了罚金交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盈
审判员 杨正荣
审判员 郑治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维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