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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371号

蔡月红与蔡月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月红,蔡月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蔡月红。被执行人蔡月德,电话。关于蔡月红与蔡月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13.38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蔡月德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月德及其配偶陈梅芳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