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494号

夏媛、江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夏媛;江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94号

申请执行人:夏媛,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江涵,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涵偿还申请人夏媛借款15000元,诉讼费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6元,以上款项共计15213.5元。但被执行人江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涵银行存款1521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