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65号
原告:江门市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颖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振军、赵永庆,均是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健丰,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健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门市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启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容丽萍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