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张宗桂,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祥勇,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齐丽君,女,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西四路鲁泰大道路口高分子创新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桂诉被告孙祥勇、齐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桂撤回对被告孙祥勇、齐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宗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