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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351号

张宗桂、孙祥勇与孙祥勇、齐丽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宗桂,孙祥勇,齐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张宗桂,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祥勇,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齐丽君,女,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西四路鲁泰大道路口高分子创新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桂诉被告孙祥勇、齐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桂撤回对被告孙祥勇、齐丽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宗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