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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856-2号

杨恩森与沈玉玺、临朐老井禽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恩森,沈玉玺,临朐老井禽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5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恩森。

被执行人:沈玉玺。

被执行人:临朐老井禽业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玉玺所有的汽车(车牌号:鲁G×××××、鲁G×××××、鲁G×××××)三辆,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沈玉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玉玺所有的汽车(车牌号:鲁G×××××、鲁G×××××、鲁G×××××)三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