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5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恩森。
被执行人:沈玉玺。
被执行人:临朐老井禽业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玉玺所有的汽车(车牌号:鲁G×××××、鲁G×××××、鲁G×××××)三辆,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沈玉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玉玺所有的汽车(车牌号:鲁G×××××、鲁G×××××、鲁G×××××)三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