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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80号

图迪罕?萨伍提与麦麦提?努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图迪罕•萨伍提,阿合克的,向林,麦麦提•努尔,古丽比耶•阿卜杜热依木,古某某,比某某,阿某某,阿克苏恒通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图迪罕•萨伍提(系死者图尔荪古丽•阿卜杜热依木的母亲),女,1951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合克的,女,198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林(系肇事车辆车主),男,1986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努尔(系死者图尔荪古丽•阿卜杜热依木的丈夫),男,196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丽比耶•阿卜杜热依木(系死者图尔荪古丽•阿卜杜热依木的女儿),女,199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某某(系死者图尔荪古丽•阿卜杜热依木的女儿),女,1997年出生。法定代理人麦麦提•努尔(系古某一父亲),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某某(系死者图尔荪古丽•阿卜杜热依木的儿子),男,2009年出生。法定代理人麦麦提•努尔(系比某某•的父亲),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某某(系死者图尔荪古丽•阿卜杜热依木的儿子),男,2013年出生。法定代理人麦麦提•努尔(系阿某某•的父亲),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恒通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货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19526-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定林,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06032-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太百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苏当红,公司总经理。翻译阿不都希克•图尔迪尤夫,本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图迪罕•萨伍提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通知上诉人图迪罕•萨伍提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图迪罕•萨伍提于2015年2月12日即向本院提出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依法审查,同意图迪罕•萨伍提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告知上诉人图迪罕•萨伍提,缓交期限从2015年2月26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到二审开庭前第三日截至,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到期后,上诉人图迪罕•萨伍提仍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图迪罕•萨伍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莎莉

代理

审判员  王 绯

代理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