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317号罪犯蒲小海,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1日作出(2000)攀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小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蒲小海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1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9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12月1日起。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07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3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蒲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蒲小海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蒲小海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小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62.5分。期间,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蒲小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小海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至二О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罗春秀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