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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08号

温平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08号罪犯温平,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温平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内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温平犯罪情节严重,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该犯犯罪情节严重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昌华

审 判 员  郭庆春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