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08号罪犯温平,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温平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内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温平犯罪情节严重,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该犯犯罪情节严重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昌华
审 判 员 郭庆春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