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1310号罪犯宋君君,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靖宇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杭拱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君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宋君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宋君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2月28日,罪犯宋君君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君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君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书
审 判 员 孙洪成
代理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传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