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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731号

魏鹏与刘开福、史建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鹏,刘开福,史建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魏鹏。被告刘开福。被告史建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连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诉被告刘开福、史建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庭下双方和解,原告魏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