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行执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人:万伙顺,该委员会党组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汪祥,泾县桃花潭镇政府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何其春。
被执行人:李金兰,女。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金兰、何其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征决(2014)1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两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交纳社会抚养费7万元),但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1月27日作出(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月4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金兰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上述征收款,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交纳协议,由于在短期内不能履行完毕。本院又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国宏
审判员 吴同斌
审判员 秦建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连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