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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03号

阿尔伍各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阿尔伍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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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字第1403号罪犯阿尔伍各,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4)川凉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伍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09年3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5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阿尔伍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尔伍各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尔伍各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尔伍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31.6分。期间,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阿尔伍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尔伍各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至

二○一九年一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罗春秀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