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池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陈某、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某、陈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投注业务,情节严重,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池某、陈某、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对其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经共谋后合秋非法经营“六合彩”投注业务,三人股份分别为40%、30%、30%。2014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在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南洋23号王某甲家中接受王某乙“六合彩”投注报码人民币25835元;接受刘建多“六合彩”投注报码人民币81160元,2014年6月17日晚,三被告人再次在王某甲家中接受王某乙投注报码人民币93005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以三人被王某乙等人利用六合彩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了解情况后发现三被告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便依法对三被告人实施传唤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码单、收款收据、银行转帐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投注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池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 荣
代理
审判员 包永生
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征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