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何志雄,男,2002年2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号。被执行人华永彬,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澄江县人,昆明市呈贡区村。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志雄与被执行华永彬抚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呈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华永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华永彬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3000.00元的义务,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