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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275号

何志气雄、华永彬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何志气雄;华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何志雄,男,2002年2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号。被执行人华永彬,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澄江县人,昆明市呈贡区村。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志雄与被执行华永彬抚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呈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华永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华永彬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3000.00元的义务,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