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71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管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19,87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云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