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粉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正根,该局局长。
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建湖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质量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盐城市西环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瑞兰
审判员 张曙光
审判员 花晓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馨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