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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88-1号

黎国跃申请孔西拖欠购车款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国跃,孔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黎国跃,男,生于1975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居民。被执行人孔西,男,生于1973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3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孔西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孔西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堂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