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7号
申请人:郭某,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被申请人冯某,女,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某即到审判庭交清执行款200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 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明成
审判员 :张永福
审判员 :杨选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