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47号

郭某、冯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郭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7号

申请人:郭某,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被申请人冯某,女,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某即到审判庭交清执行款200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 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明成

审判员 :张永福

审判员 :杨选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