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土家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10月30日被蚌埠市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伙同谢召强(已处)到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袁庄村料场西面盗割价值2418元的HY200*2*0.4MM通信电缆、价值1848元的HY100*2*0.4MM通信电缆150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伙同谢召强(已判刑)到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袁庄村料场西面盗割50米HYA200*2*0.4MM通信电缆及HYA100*2*0.4MM通信电缆100米,经安徽省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41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谢召强于2014年9月12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安徽省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2014)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HY200*2*0.4MM通信电缆每50米价值1209元,HY2100*2*0.4MM通信电缆每100米价值1232元。
三、证人证言(一)证人侯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25日,他接到电话说栏杆镇袁庄的电话不能用了,他就去检查发现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袁庄村料场西面,通信电缆被偷了,被偷有200对一根100米,100对两根每根150米。(二)同案犯谢召强供证,证明2013年3月25日夜里11点多,他带他老婆的表弟彭某到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袁庄偷电缆,他给彭某说偷电缆,卖钱平分,彭某同意了,他们把车停在栏杆街上,从地里走过去,他爬上去剪电缆,彭某在底下拖着,后他和彭某把电缆搬到车里,后来卖了3000元。总共三四档子的电缆线,一二档是粗线,其他都是二根细线。(三)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底时,谢召强打电话给他说谢召强带其老婆的堂弟在宿州市偷些电缆,喊他一起去卖掉,他们三人就一起去卖给侯防震的。
四、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称2013年3月份他同其姐夫谢召强及其姐夫的一个朋友,他们三人到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偷电缆,他开的面包车,他姐夫谢召强及其姐夫的朋友拿着钳子去偷的,当时偷了很多,电缆都摆到面包车玻璃的底边缘了,后来谢召强联系人把电缆拉走了,过两天他们三人又去偷,谢召强大约剪了三个电线杆这么长距离的电缆,他和另一人把电缆拉到路边剪成小段,后发现有人拿手电筒来了,他们就走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侯某于2013年3月25日报案而案发,2014年10月23日,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彭某抓获。
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彭某的身份事项.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彭某盗窃数额为4266元的指控,与证据不相符,应以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2441元为宜。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叶亮
代理
审判员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刘加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