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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字第566号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566号

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莱芜市钏锋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里辛镇茶峪村院内的厢式全自动压滤机1台、搅拌桶1台、支架1台、滤板186块、滤布200套、软启动柜1台、球磨机1台、压缩机1台、150吨地磅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